實在難以想像,澳門政府拒絕港人入境的「黑名單」,居然有如此多不同的人也被網羅進去。
現在已愈來愈多人說:「澳門政府已經近乎瘋狂!是癲了!」
事實上,稍為有常理的人,都會認為澳門政府的做法是極為不合理;而其實,除了極端不合理,澳門當局多次以所謂《內部保安綱要法》作為法律依據拒絕香港人入境,當中的合法性亦大有問題。
澳門的《內部保安綱要法》是在2002年制定的法律,而有關法律第一條開宗明義便指出:「本法所規定的措施,主要目的是保護個人的生命及身體完整性、公眾安寧以及已建立的秩序免受暴力或有組織犯罪,包括助長跨境犯罪及國際恐怖主義的境內活動的侵害」。綜合來說,有關法律的制定時間是剛好在2001年「九一一事件」後不久,而且法律開宗明義強調是保護澳門人免受跨境犯罪及國際恐怖主義的暴力侵害,可以清楚有關法律的主要立法目的是為了「反恐」。
而今時今日,澳門政府卻為了不知是政治目的抑或其他更不可告人的目的,將原來主要用於「反恐」的法律用來限制香港人入境澳門,如此扭曲使用法律,實在是「無法無天」!
再看看《內部保安綱要法》具體給予警方阻止境外人士入境的權力,是在該法的第十七條,而該條文規定主要是賦權警方作出「預防措施」,以「阻止對依法被視為不受歡迎或對內部保安的穩定構成威脅,或被視為涉嫌與包括國際恐怖主義在內的跨境犯罪有關的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將其驅逐出境」。依據有關的法律條文,我們要問:被拒入境澳門的香港立法會議員、區議員、民主派人士、記者以至學者,到底是「對澳門內部保安構成威脅」,抑或是「恐怖分子」?如果是「不受歡迎人士」,那為何不受歡迎呢?為何那麼多不同背景的人同時不受歡迎呢?是香港人特別「乞人憎」,抑或澳門政府「心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