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昨天就政府申請暫緩執行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裁決,展開聆訊。經過一日聆訊,主審法官張舉能質疑暫緩實行的必要性,決定押後有關裁決。
政府代表律師在庭上要求高院暫緩執行囚犯有投票權的命令,原因是公眾目前對在囚人士投票的法例並不清晰,政府需要時間作諮詢和修例。而且政府需要時間處理囚犯選民登記和投票地址等技術性問題,要求押後十個月執行。
法官張舉能指出,若暫緩執行期間有選舉進行,政府即剝奪了囚犯的投票權利。囚犯有權入稟法院尋求司法覆核,認定當前選舉法例違憲,並可向政府索償。同時或會有落選的選舉人提出訴訟,推翻選舉結果。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表示,反對政府提出押後的申請。他認為投票權是囚犯的基本權利,若押後實行命令,不僅剝奪了囚犯的權利、影響有關選舉結果,並會衍生出其他法律問題。
高等法院於去年12月8日就在囚人士投票權提出的司法覆核個案作出裁決,確認在囚人士享有投票權。而政府在本月9日發表《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諮詢文件》,就放寬在囚人士投票權作公眾諮詢,諮詢期至下月23日。
(轉載自《信報》2009年2月24日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