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韋第一夫人格蕾絲‧穆加貝較早時訪港購物, 涉嫌打傷跟蹤採訪的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攝影記者,但日前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卻表示,根據香港法律規定,津巴布韋總統夫人在香港享有刑事豁免權,因此不會就她涉嫌傷人的行為作出刑事起訴。這引起了社會上的一番議論。
今日,律政司司長覆函立法會,提供了更詳細的資料,內容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已通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格蕾絲‧穆加貝夫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享有豁免和不受侵犯。該條例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並公布於《1997年全國性法律公布》,適用於香港。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下列人員享有在中國過境或者逗留期間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三)經中國政府同意給予本條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的其他來中國訪問的外國人士。’中央人民政府並且表示,格蕾絲‧穆加貝夫人所享有的特權與豁免包括該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刑事管轄豁免。”
當然,《基本法》附件三所規定的全國性法例,對本港是有效的,這點難以質疑;不過,就有關個案,我認為仍值得提出兩點疑問:
第一,到底中央人民政府是否嚴格按照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行事?尤其是,從各方面的報道看,當日在港涉嫌傷人的格蕾絲‧穆加貝夫人並不像是在中國境內的香港進行什麼國事訪問,而好像只是以私人身分來港探女兒,對此中央人民政府有必要作進一步解釋。
第二,到底格蕾絲‧穆加貝夫人是否在來港前已獲中央人民政府邀請來中國(包括來香港)進行訪問的外國人士?這點也是成疑的。而如果是其來港前已獲中央人民政府邀請,理應中央政府會一早知會香港特區政府,而特區政府也應該會在該外國元首及其夫人訪港期間派專人作貼身保護,那便難以想像會出現涉嫌傷人事件;而如果中央人民政府只是在事件發生後才確認格蕾絲‧穆貝加夫人是合乎該條例的刑事豁免規定,那恐怕在法律上是大有問題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