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昨天就政府申請暫緩執行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裁決,展開聆訊。經過一日聆訊,主審法官張舉能質疑暫緩實行的必要性,決定押後有關裁決。
政府代表律師在庭上要求高院暫緩執行囚犯有投票權的命令,原因是公眾目前對在囚人士投票的法例並不清晰,政府需要時間作諮詢和修例。而且政府需要時間處理囚犯選民登記和投票地址等技術性問題,要求押後十個月執行。
法官張舉能指出,若暫緩執行期間有選舉進行,政府即剝奪了囚犯的投票權利。囚犯有權入稟法院尋求司法覆核,認定當前選舉法例違憲,並可向政府索償。同時或會有落選的選舉人提出訴訟,推翻選舉結果。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表示,反對政府提出押後的申請。他認為投票權是囚犯的基本權利,若押後實行命令,不僅剝奪了囚犯的權利、影響有關選舉結果,並會衍生出其他法律問題。
高等法院於去年12月8日就在囚人士投票權提出的司法覆核個案作出裁決,確認在囚人士享有投票權。而政府在本月9日發表《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諮詢文件》,就放寬在囚人士投票權作公眾諮詢,諮詢期至下月23日。
(轉載自《信報》2009年2月24日的報道)
2009年2月24日 星期二
2009年2月20日 星期五
港鐵月台幕門
記得約三年前夏季的某一天,於火炭區處理完一些居民個案後正準備離開,忽然聽到附近火車站那邊有消息傳來指「車站月台有墮軌事故,而且有人因而受傷」;聽到有關消息,我立即跑入車站並入閘走到月台,那時警方與救護員已到來並在路軌中救出一人送院。及後,我才知道該傷者在送院時已不治。
自那時起,我一直透過各不同場合爭取所有鐵路車站月台加設安全幕門或半身自動閘門,以確保不會再有墮軌意外或類似事故的發生。
去年,香港大學賽馬會防止自殺研究中心發表報告,指過去向港鐵及政府收集數據後發現,合併前的兩鐵車站安裝幕門前5年(即1997年至2001年),兩鐵的跳軌事件為51宗;而03年至07年間,同期跳軌事件則大幅下降至22宗,當中以前地鐵車站的數字跌幅最明顯,由38宗減少至7宗。從該數據中可證明在地鐵車站陸續安裝月台幕門後,跳軌事件大幅減少逾8成,因此有學者認為幕門有效減少自殺率,並建議港鐵加快為整個鐵路網落實安裝幕門。
現時,港鐵已計劃在前地鐵沿線部分仍未安裝幕門的架空車站(荃灣、葵興、葵芳、牛頭角、九龍灣、觀塘、柴灣及杏花邨)加裝月台閘門,並預計於2012年竣工;但可惜,現時每日載客量超過50萬的東鐵及馬鐵線裝設月台幕門或閘門的計劃卻仍是遙遙無期。
近日我翻查報章資料並作出統計,發現過去兩年,每年均發生至少15宗港鐵乘客跳軌或墮軌事故,當中2007年至少造成5人當場死亡,而2008年亦至少有4人當場死亡。2009年初至今還不到兩個月時間,東鐵沿線已發生至少3宗跳軌墮軌事故(分別發生在大圍站、九龍塘站及旺角東站),當中兩人當場死亡,可見有關問題的嚴重性。
近幾年,社會一直有十分強烈的聲音要求在東鐵及馬鐵各站月台加裝幕門;可是,延至今日仍未有加建幕門的時間表。直到最近,港鐵仍辯稱要待在羅湖站月台試驗伸縮板的效果後,才作加建幕門的研究;不過,我必須指出,月台伸縮板主要是為了解決一些月台彎位多、空隙較大的車站存在的問題,但部分乘客人流多而月台沒有大彎位的車站(如沙田站及大圍站),實可立即裝設月台閘門。
人命關天,裝設月台幕門或閘門,是絕不能無了期一直拖下去的!
自那時起,我一直透過各不同場合爭取所有鐵路車站月台加設安全幕門或半身自動閘門,以確保不會再有墮軌意外或類似事故的發生。
去年,香港大學賽馬會防止自殺研究中心發表報告,指過去向港鐵及政府收集數據後發現,合併前的兩鐵車站安裝幕門前5年(即1997年至2001年),兩鐵的跳軌事件為51宗;而03年至07年間,同期跳軌事件則大幅下降至22宗,當中以前地鐵車站的數字跌幅最明顯,由38宗減少至7宗。從該數據中可證明在地鐵車站陸續安裝月台幕門後,跳軌事件大幅減少逾8成,因此有學者認為幕門有效減少自殺率,並建議港鐵加快為整個鐵路網落實安裝幕門。
現時,港鐵已計劃在前地鐵沿線部分仍未安裝幕門的架空車站(荃灣、葵興、葵芳、牛頭角、九龍灣、觀塘、柴灣及杏花邨)加裝月台閘門,並預計於2012年竣工;但可惜,現時每日載客量超過50萬的東鐵及馬鐵線裝設月台幕門或閘門的計劃卻仍是遙遙無期。
近日我翻查報章資料並作出統計,發現過去兩年,每年均發生至少15宗港鐵乘客跳軌或墮軌事故,當中2007年至少造成5人當場死亡,而2008年亦至少有4人當場死亡。2009年初至今還不到兩個月時間,東鐵沿線已發生至少3宗跳軌墮軌事故(分別發生在大圍站、九龍塘站及旺角東站),當中兩人當場死亡,可見有關問題的嚴重性。
近幾年,社會一直有十分強烈的聲音要求在東鐵及馬鐵各站月台加裝幕門;可是,延至今日仍未有加建幕門的時間表。直到最近,港鐵仍辯稱要待在羅湖站月台試驗伸縮板的效果後,才作加建幕門的研究;不過,我必須指出,月台伸縮板主要是為了解決一些月台彎位多、空隙較大的車站存在的問題,但部分乘客人流多而月台沒有大彎位的車站(如沙田站及大圍站),實可立即裝設月台閘門。
人命關天,裝設月台幕門或閘門,是絕不能無了期一直拖下去的!
2009年2月17日 星期二
泛民6月定區選協調機制
泛民主派政團昨天召開會議,決定在今年六月底前定下參選下屆區議會選舉的協調機制,下半年再定出人選安排。召集人蔡耀昌表示,經初步交換意見後,主流意見暫時是傾向維持現有「不挑戰現任議員」的安排。
蔡耀昌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泛民將於6月前召開三次會議,希望確定下一屆區議會選舉的協調機制,主要考慮若一區內出現多於兩名泛民議員參選,應透過什模式解決。在訂立機制後,還要商討要以什方法去維持和執行。6月底前各黨派還會碰頭三次,下半年才討論各黨派對哪些選區有興趣。
對於之前民協馮檢基提出,協調機制應包括不可挑戰現任區議員的。蔡耀昌表示暫時還未有定案,但目前主流意見傾向跟從現屆的安排,即不准挑戰現任議員。除了討論協調機制外,蔡耀昌表示,泛民還會就選舉安排作出檢討。包括要討論是否進行票站調查,加強選民登記工作,以及研究是否設立選舉冷靜期等安排。
至於在囚人士及被羈留人士的投票情況,蔡耀昌表示,全港約一千名被羈留人士中,只有四百到五百名登記選民,相信他們的投票對整個區議會選舉影響不大。
(轉載自《信報》2009年2月17日的報道)
蔡耀昌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泛民將於6月前召開三次會議,希望確定下一屆區議會選舉的協調機制,主要考慮若一區內出現多於兩名泛民議員參選,應透過什模式解決。在訂立機制後,還要商討要以什方法去維持和執行。6月底前各黨派還會碰頭三次,下半年才討論各黨派對哪些選區有興趣。
對於之前民協馮檢基提出,協調機制應包括不可挑戰現任區議員的。蔡耀昌表示暫時還未有定案,但目前主流意見傾向跟從現屆的安排,即不准挑戰現任議員。除了討論協調機制外,蔡耀昌表示,泛民還會就選舉安排作出檢討。包括要討論是否進行票站調查,加強選民登記工作,以及研究是否設立選舉冷靜期等安排。
至於在囚人士及被羈留人士的投票情況,蔡耀昌表示,全港約一千名被羈留人士中,只有四百到五百名登記選民,相信他們的投票對整個區議會選舉影響不大。
(轉載自《信報》2009年2月17日的報道)
2009年2月16日 星期一
「六四」20周年 王丹訪港更難
不少流亡海外的民運人士仍流落異鄉,雖然今年是「六四事件」20周年,亦是國家建國60周年,有泛民表示,中國的監控將會較過往嚴緊,故要邀請流亡海外的民運人士,如學運領袖王丹(圖)等到港出席燭光晚會,將會難上加難;而早於去年,有處理入境事務的高官私下透露,不會批准王丹申請簽證到港。
是否邀請王丹出席燭光晚會,支聯會副主席蔡耀昌說,暫未有確實安排,但本港的出入境不涉及內地,特區政府沒理由剝削他們訪港的權利。另外,支聯會本月將啟動在大專院校,招募百名於89年出生的年輕人,讓他們在燭光晚會上宣讀青年宣言,象徵薪火相傳接下民主棒,繼續堅持平反六四。
(轉載自《都市日報》2009年2月16日的報道)
是否邀請王丹出席燭光晚會,支聯會副主席蔡耀昌說,暫未有確實安排,但本港的出入境不涉及內地,特區政府沒理由剝削他們訪港的權利。另外,支聯會本月將啟動在大專院校,招募百名於89年出生的年輕人,讓他們在燭光晚會上宣讀青年宣言,象徵薪火相傳接下民主棒,繼續堅持平反六四。
(轉載自《都市日報》2009年2月16日的報道)
2009年2月15日 星期日
與家人團聚迫接受屈辱條件 民運人士來港要偷偷摸摸
今年是六四事件20周年,爭取海外民運人士回國的支聯會常委朱耀明牧師透露,除了北京政府用盡方法阻止他們回國外,就算民運人士退而求其次,選擇來港與家人見面,特區政府也提出種種令他們屈辱的條件,不肯就範就拒絕他們入境。支聯會批評政府以政治理由,限制民運人士合法入境,稍後他們在支聯會常委會商討如何配合,協助民運人士與家人團聚。
為中國護照延期被拒
朱耀明昨日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已與一批社會人士共同發起「我要回家運動」,並於早前探訪40多名流亡海外的八九民運人士,將他們的經歷和感受集結成書《我要回家》出版。朱耀明又指,現時有很多流亡海外的民運人士,想為持有的中國護照延期卻被拒絕,有家歸不得是不合情理的事,希望他日能籌集資金,向國際法庭提出申訴。朱耀明說,前年曾嘗試安排民運人士王超華來港與多年不能相見的兒子會面,未料港府在她從台北出發前已派人攔截,經過多番交涉後,要向當局承諾他們不會公開活動和露面才獲准來港,但逗留時間只得一個星期。他憶述時一度感觸落淚,並指《我要回家》一書中,王超華曾提到想有尊嚴回家,指的就是這次偷偷摸摸與子見面一事讓人感到屈辱。
沒理由限制他們入境
支聯會副主席蔡耀昌批評,特區政府一直聲稱香港出入境自由,按「一國兩制」及《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有全權決定入境政策,民運人士來港目的是與家人見面,並無從事危害香港活動,特區政府沒理由限制他們入境,蔡又稱未來幾個月,可能會有海外民運人士來港,他警告特區政府不應以政治理由,禁止他們入境。另一名支聯會副主席李卓人說,支聯會支持海外民運人士有回國權、能夠與家人團聚,這是基本人權,他與朱耀明曾初步討論,支聯會可如何協助海外民運人士與家人見面,支聯會在稍後召開的常委會,將討論具體計劃。
(轉載自《蘋果日報》2009年2月15日的報道)
為中國護照延期被拒
朱耀明昨日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已與一批社會人士共同發起「我要回家運動」,並於早前探訪40多名流亡海外的八九民運人士,將他們的經歷和感受集結成書《我要回家》出版。朱耀明又指,現時有很多流亡海外的民運人士,想為持有的中國護照延期卻被拒絕,有家歸不得是不合情理的事,希望他日能籌集資金,向國際法庭提出申訴。朱耀明說,前年曾嘗試安排民運人士王超華來港與多年不能相見的兒子會面,未料港府在她從台北出發前已派人攔截,經過多番交涉後,要向當局承諾他們不會公開活動和露面才獲准來港,但逗留時間只得一個星期。他憶述時一度感觸落淚,並指《我要回家》一書中,王超華曾提到想有尊嚴回家,指的就是這次偷偷摸摸與子見面一事讓人感到屈辱。
沒理由限制他們入境
支聯會副主席蔡耀昌批評,特區政府一直聲稱香港出入境自由,按「一國兩制」及《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有全權決定入境政策,民運人士來港目的是與家人見面,並無從事危害香港活動,特區政府沒理由限制他們入境,蔡又稱未來幾個月,可能會有海外民運人士來港,他警告特區政府不應以政治理由,禁止他們入境。另一名支聯會副主席李卓人說,支聯會支持海外民運人士有回國權、能夠與家人團聚,這是基本人權,他與朱耀明曾初步討論,支聯會可如何協助海外民運人士與家人見面,支聯會在稍後召開的常委會,將討論具體計劃。
(轉載自《蘋果日報》2009年2月15日的報道)
四巴士公司撤回程優惠
九巴及龍運巴士宣佈,自06年起實施為期三年的八達通即日回程折扣優惠,將於下周四清晨5時屆滿,相當於加價5至10%。連同新巴及城巴取消優惠,每日有22萬人次變相增加交通開支。九巴及龍運提供的即日回程優惠,車費10元至14.9元的路線,即日回程收九折,相等於來回總共減價5%;車費15元或以上的路線,即日回程收八折,相等於來回程共減價一成。這些優惠將於下周四屆滿,乘客即日回程須付正價。新巴及城巴同樣取消即日回程優惠。
監察團體:應延長兩年
民間監管公共事業聯委會發言人蔡耀昌稱,對巴士公司沒有恢復回程折扣優惠表示不滿,由於未來的經濟環境將會持續惡劣,有關措施應延長一至兩年,以減輕市民交通負擔。立法會早前通過動議,譴責巴士公司維持取消即日回程優惠,並促請政府採取措施,減輕市民交通費負擔。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表示,是否提供票價優惠,屬個別公共交通營辦商的商業決定,該局會繼續鼓勵巴士公司因應營運情況及社會經濟環境,盡可能提供票價優惠。
(轉載自《蘋果日報》2009年2月14日的報道)
監察團體:應延長兩年
民間監管公共事業聯委會發言人蔡耀昌稱,對巴士公司沒有恢復回程折扣優惠表示不滿,由於未來的經濟環境將會持續惡劣,有關措施應延長一至兩年,以減輕市民交通負擔。立法會早前通過動議,譴責巴士公司維持取消即日回程優惠,並促請政府採取措施,減輕市民交通費負擔。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表示,是否提供票價優惠,屬個別公共交通營辦商的商業決定,該局會繼續鼓勵巴士公司因應營運情況及社會經濟環境,盡可能提供票價優惠。
(轉載自《蘋果日報》2009年2月14日的報道)
2009年2月14日 星期六
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諮詢
高等法院於去年12月8日就在囚人士投票權提出的司法覆核個案作出裁決,確認在囚人士享有投票權,而現行法例剝奪所有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規定違反《基本法》第26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1條;有關裁決要求政府採取措施使在囚人士能行使其投票權,並要求政府採取措施使被羈押人士能於投票日行使法律已規定的投票權。
作為協助有關個案中兩名在囚人士申請人提出有關司法覆核申請的民權組織幹事,我對於法院的裁決結果是感到特別興奮,也希望特區政府真的全面尊重及落實法院的裁決,採取各項應有措施立即落實在囚人士投票權。
政府於本年2月9日發表《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諮詢文件》(以下簡稱《諮詢文件》),就放寬在囚人士投票權的限制、在囚人士及遭羈押但未被定罪的人士行使投票權的實務安排等事宜提出多項建議;就此,我們就當中最重要的投票權部分有以下初步意見:
現行《立法會條例》第53(5)條規定了在若干情況下已登記選民將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5) 任何選民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a) 該選民已在香港或任何地方被判處死刑或監禁(不論如何稱述),但-
(i) 既未服該刑罰或主管當局用以替代該項刑罰的其他懲罰;而
(ii) 亦未獲赦免;或
(b) 在選舉當日,該選民正因服刑而受監禁;或
(c) 在不局限(a)段的原則下,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以下罪行,而選舉於或將於其被定罪的日期後的3年內舉行-
(i) 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的情況下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或
(ii)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罪行;或
(iii)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訂明的任何罪行;或
(d)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或
(e) 是中央人民政府或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武裝部隊的成員。”
政府今次就限制投票權規定的檢討和諮詢工作,只集中處理在囚人士在《立法會條例》第53(5)(a)至(b)條下喪失投票資格的規定,但卻完全沒有觸及第53(5)(c)條的合憲性和合法性問題,這顯然有所不足。《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一條規定:“凡屬永久性居民,無分人權法案第一(一)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因此,政府有必要藉今次檢討及諮詢機會同時檢視《立法會條例》第53(5)(c)條中對投票權的限制是否“合法”、“合理”及合乎人權規定,否則日後可能會因而遭到有關的司法挑戰。
《立法會條例》第53(5)(c)條所提述的三項條例,合共涉及數十項罪行,而當中無疑有部分罪行的性質極為嚴重且與維護公平公正選舉與否是關係密切的(例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條有關在選舉中賄賂選民的舞弊行為的罪行),但亦有部分罪行的性質屬於相對輕微(例如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訂立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2條規定“任何候選人必須在展示、分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任何選舉廣告之前向選舉主任呈交有關選舉廣告資料的聲明,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因此,如按現行法例規定所有被裁定觸犯《立法會條例》第53(5)(c)條所提述的任何一項罪行的選民均一律在其被定罪的3年內被剝奪投票權,則顯然並非合理的安排。
為此,我認為政府有必要深入檢視《立法會條例》第53(5)(c)條所提述的每一項罪行,研究是否觸犯任何一項有關罪行便能合理地在3年內剝奪該選民的投票權。
另方面,政府就放寬在囚人士投票權提出的建議方案有三,包括:方案一,是所有合資格並已登記為選民的在囚人士均享有投票權;方案二,是取銷被判監超過某個年限人士的投票資格;方案之三,是取銷被判監超過某個年限人士的投票資格,但在服刑的最後幾年,容許他們投票。
我認為,最合理及合乎人權標準的做法是方案一,即全面肯定及給予所有合資格的在囚人士均可登記成為選民和投票。理由是:
(1) 投票權是國際公認一個地方公民的最基本政治權利,不容無理限制,因此肯定所有在囚人士的投票權是最適當的做法;限制一些被判較長刑期的在囚人士投票權,無疑是監禁以外的“雙重懲罰”。
(2) 若在立法規定中剝奪被判監超過某個年限在囚人士的投票權,無論該界線設在任何年限(無論是五年或十年),都會被質疑是隨意且缺乏客觀理據的,因而可能因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中“不得無理限制公民投票權”的規定。事實上,於1992年加拿大最高法院亦曾裁定禁止任何在囚人士投票的法例屬違憲,期後議會一度修訂法例,改為只限制判刑達兩年或以上在囚人士的投票權,但於2002年有關法例再遭該國最高法院裁定為違憲,結果加拿大議會最終立法全面撤銷對在囚人士行使投票權的限制;以上經驗,值得特區政府參考。
(3) 政府提出第三個方案,其理據是:“由於監禁在現今較重視更新,容許在囚人士在刑期將滿時登記成為選民和投票,可提高他們的公民意識,有助他們再次融入社會”。我完全贊同肯定在囚人士與其他永久性居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利可提高他們的公民意識及對社會的認同,此舉有助他們更新及再次融入社會;也正因如此,罪犯更新工作在其進入監獄之日起已應開展,因而也更有理由全面給予所有在囚人士投票權。
作為協助有關個案中兩名在囚人士申請人提出有關司法覆核申請的民權組織幹事,我對於法院的裁決結果是感到特別興奮,也希望特區政府真的全面尊重及落實法院的裁決,採取各項應有措施立即落實在囚人士投票權。
政府於本年2月9日發表《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諮詢文件》(以下簡稱《諮詢文件》),就放寬在囚人士投票權的限制、在囚人士及遭羈押但未被定罪的人士行使投票權的實務安排等事宜提出多項建議;就此,我們就當中最重要的投票權部分有以下初步意見:
現行《立法會條例》第53(5)條規定了在若干情況下已登記選民將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5) 任何選民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a) 該選民已在香港或任何地方被判處死刑或監禁(不論如何稱述),但-
(i) 既未服該刑罰或主管當局用以替代該項刑罰的其他懲罰;而
(ii) 亦未獲赦免;或
(b) 在選舉當日,該選民正因服刑而受監禁;或
(c) 在不局限(a)段的原則下,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以下罪行,而選舉於或將於其被定罪的日期後的3年內舉行-
(i) 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的情況下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或
(ii)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罪行;或
(iii)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訂明的任何罪行;或
(d)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或
(e) 是中央人民政府或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武裝部隊的成員。”
政府今次就限制投票權規定的檢討和諮詢工作,只集中處理在囚人士在《立法會條例》第53(5)(a)至(b)條下喪失投票資格的規定,但卻完全沒有觸及第53(5)(c)條的合憲性和合法性問題,這顯然有所不足。《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一條規定:“凡屬永久性居民,無分人權法案第一(一)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因此,政府有必要藉今次檢討及諮詢機會同時檢視《立法會條例》第53(5)(c)條中對投票權的限制是否“合法”、“合理”及合乎人權規定,否則日後可能會因而遭到有關的司法挑戰。
《立法會條例》第53(5)(c)條所提述的三項條例,合共涉及數十項罪行,而當中無疑有部分罪行的性質極為嚴重且與維護公平公正選舉與否是關係密切的(例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條有關在選舉中賄賂選民的舞弊行為的罪行),但亦有部分罪行的性質屬於相對輕微(例如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訂立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2條規定“任何候選人必須在展示、分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任何選舉廣告之前向選舉主任呈交有關選舉廣告資料的聲明,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因此,如按現行法例規定所有被裁定觸犯《立法會條例》第53(5)(c)條所提述的任何一項罪行的選民均一律在其被定罪的3年內被剝奪投票權,則顯然並非合理的安排。
為此,我認為政府有必要深入檢視《立法會條例》第53(5)(c)條所提述的每一項罪行,研究是否觸犯任何一項有關罪行便能合理地在3年內剝奪該選民的投票權。
另方面,政府就放寬在囚人士投票權提出的建議方案有三,包括:方案一,是所有合資格並已登記為選民的在囚人士均享有投票權;方案二,是取銷被判監超過某個年限人士的投票資格;方案之三,是取銷被判監超過某個年限人士的投票資格,但在服刑的最後幾年,容許他們投票。
我認為,最合理及合乎人權標準的做法是方案一,即全面肯定及給予所有合資格的在囚人士均可登記成為選民和投票。理由是:
(1) 投票權是國際公認一個地方公民的最基本政治權利,不容無理限制,因此肯定所有在囚人士的投票權是最適當的做法;限制一些被判較長刑期的在囚人士投票權,無疑是監禁以外的“雙重懲罰”。
(2) 若在立法規定中剝奪被判監超過某個年限在囚人士的投票權,無論該界線設在任何年限(無論是五年或十年),都會被質疑是隨意且缺乏客觀理據的,因而可能因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中“不得無理限制公民投票權”的規定。事實上,於1992年加拿大最高法院亦曾裁定禁止任何在囚人士投票的法例屬違憲,期後議會一度修訂法例,改為只限制判刑達兩年或以上在囚人士的投票權,但於2002年有關法例再遭該國最高法院裁定為違憲,結果加拿大議會最終立法全面撤銷對在囚人士行使投票權的限制;以上經驗,值得特區政府參考。
(3) 政府提出第三個方案,其理據是:“由於監禁在現今較重視更新,容許在囚人士在刑期將滿時登記成為選民和投票,可提高他們的公民意識,有助他們再次融入社會”。我完全贊同肯定在囚人士與其他永久性居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利可提高他們的公民意識及對社會的認同,此舉有助他們更新及再次融入社會;也正因如此,罪犯更新工作在其進入監獄之日起已應開展,因而也更有理由全面給予所有在囚人士投票權。
2009年2月4日 星期三
聯國首審議中國人權
中國代表團將於本月9 日在日內瓦接受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多個國家審議人權狀,香港亦會派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譚志源等官員出席。消息人士稱,會議上有國家會就中國的勞改制度和死刑問題提出質問。民主黨、香港人權監察及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的代表明日組團赴日內瓦,會表達對香港警權過大、媒體自我審查、內地打壓維權人士等問題的不滿。
不履行改善人權建議或遭譴責
過去中國會因應多個不同的國際公約,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交報告,並通過表決決定哪些國家需要受審議,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稱,中國從未試過接受審議。但2006 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取代人權委員會,改為每個國家輪流受審議,中國這次是首次就人權狀受聯合國會員國家審議,並經抽籤,由加拿大、印尼和尼日利亞撰寫關於中國的人權報告。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將於本月2 日召開,13日結束。中國會派代表團赴日內瓦接受審議,香港方面則由譚志源和另外4 名官員出席。譚志源回應本報查詢時表示,未知道會有多少提問關於香港,但強調香港在消除種族歧視方面已經通過立法,而且香港在人權方面比很多地方都好。
羅沃啟昨表示,今次是中國及香港首次就人權問題接受國際審議,其他國家提出的意見不能被否決,而且會記錄在案。民主動力召集人蔡耀昌說,若人權理事會提出改善人權建議,而有國家不履行的話,可能會遭到譴責。
劉慧卿:表達釋法損港自治民主黨副主席劉慧卿指出,屆時會表達回歸後3 次人大釋法,對本港落實高度自治和人權所造成的傷害,亦會表達港人對普選訴求,希望理事會跟進。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執行秘書潘嘉偉表示,會集中反映內地律師所受的打壓。
(轉載自《明報》2009年2月4日報道)
不履行改善人權建議或遭譴責
過去中國會因應多個不同的國際公約,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交報告,並通過表決決定哪些國家需要受審議,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稱,中國從未試過接受審議。但2006 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取代人權委員會,改為每個國家輪流受審議,中國這次是首次就人權狀受聯合國會員國家審議,並經抽籤,由加拿大、印尼和尼日利亞撰寫關於中國的人權報告。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將於本月2 日召開,13日結束。中國會派代表團赴日內瓦接受審議,香港方面則由譚志源和另外4 名官員出席。譚志源回應本報查詢時表示,未知道會有多少提問關於香港,但強調香港在消除種族歧視方面已經通過立法,而且香港在人權方面比很多地方都好。
羅沃啟昨表示,今次是中國及香港首次就人權問題接受國際審議,其他國家提出的意見不能被否決,而且會記錄在案。民主動力召集人蔡耀昌說,若人權理事會提出改善人權建議,而有國家不履行的話,可能會遭到譴責。
劉慧卿:表達釋法損港自治民主黨副主席劉慧卿指出,屆時會表達回歸後3 次人大釋法,對本港落實高度自治和人權所造成的傷害,亦會表達港人對普選訴求,希望理事會跟進。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執行秘書潘嘉偉表示,會集中反映內地律師所受的打壓。
(轉載自《明報》2009年2月4日報道)
Rights groups go West with gripes ranging from reforms to radio
Hong Kong's stalled political reforms, wealth gap, radio licensing regime and treatment of migrant workers are to be given an international airing in Geneva.
Delegates from the Society for Community Organization, Democratic Party,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Concern Group, Hong Kong Human Rights Monitor 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leave tomorrow to press their agendas at the United Nations'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in Switzerland.
``We will try to impress upon this council our concerns and hope they take them up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Democratic Party vice chairwoman Emily Lau Wai-hing said.
Hong Kong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representative Richard Tsoi Yiu-cheong said the central and Hong Kong governments will have to answer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n how they plan to implement their promise on the territory's autonomy.
The commission wants universal suffrage for chief executive and legislature elections along with the scrapping of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and appointment of district councillors. Tsoi also expressed concern about the growing wealth gap.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Concern Group executive secretary Patrick Poon is calling for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in the mainland and an end to the harassment of lawyers who take on politically sensitive cases.
Hong Kong Human Rights Monitor wants the creation of procedures for police search powers and the setting up of an 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body.
The group is also calling for reform of the radio licensing regime to protect freedom of speech and better safeguards for migrant workers.
(Source: The Standard, 4 February 2009)
Delegates from the Society for Community Organization, Democratic Party,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Concern Group, Hong Kong Human Rights Monitor 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leave tomorrow to press their agendas at the United Nations'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in Switzerland.
``We will try to impress upon this council our concerns and hope they take them up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Democratic Party vice chairwoman Emily Lau Wai-hing said.
Hong Kong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representative Richard Tsoi Yiu-cheong said the central and Hong Kong governments will have to answer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n how they plan to implement their promise on the territory's autonomy.
The commission wants universal suffrage for chief executive and legislature elections along with the scrapping of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and appointment of district councillors. Tsoi also expressed concern about the growing wealth gap.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Concern Group executive secretary Patrick Poon is calling for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in the mainland and an end to the harassment of lawyers who take on politically sensitive cases.
Hong Kong Human Rights Monitor wants the creation of procedures for police search powers and the setting up of an 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body.
The group is also calling for reform of the radio licensing regime to protect freedom of speech and better safeguards for migrant workers.
(Source: The Standard, 4 February 2009)
2009年2月1日 星期日
民建聯轉軚?
今日不少報章報道民建聯突然改變其對特首普選篩選機制的立場,包括引述其副主席葉國謙指難以透過提名機制刪去中央不接納的人士參選特首,並認為中央不會不接受由港人選出的特首;更有報章就此所作的報道,有關標題是「民建聯反對設特首篩選機制」。此外,有關報道亦引述葉國謙的說法,指立法會普選時應一併取消功能組別。
民建聯又「忽然轉軚」支持民主方案?是耶?非耶?是為中央試水溫?抑或是藉有關言論為今年六四集會和七一大遊行降溫?
較全面地看各不同報章的報道後,我的感覺是大家「捉錯了用神」,很可能民建聯本身並沒有任何想法要公開「轉軚支持民主」。
首先,如果看《文匯報》的報道,其引述葉國謙就有關問題的回應是這樣的:「參與特首普選要經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是《基本法》明確規定的機制,應當遵從;有人稱此為『篩選機制』,則未免憂慮過甚」。無論當時葉國謙公開的實際說法為何,《文匯報》的報道正顯示從左派以至北京的立場均不欲在現階段提出任何超越《基本法》字眼的立場。
再者,從《基本法》第45條的字眼看,在普選特首時確實只有「提名委員會」這關卡,而沒有明文規定所謂「篩選機制」;因此,除非有明確有關「提名委員會」組成及提名機制的方案以作評論,否則日後民建聯絕對可以辯稱就算是如何保守的「提名委員會」也不等於「篩選機制」,那時又奈他們什麼何?至於葉國謙有關取消功能組別的言論,也似乎只是重彈過往說法認為「現時立法會功能組別的安排不符合普選原則」,但卻並不有斷然否定普選立法會時必定不能有「經改良的功能組別」。
正因如此,說民建聯改變立場,似乎是太早下定論;充其量,只能說現時他們的說法是較為「彈弓手」!
民建聯又「忽然轉軚」支持民主方案?是耶?非耶?是為中央試水溫?抑或是藉有關言論為今年六四集會和七一大遊行降溫?
較全面地看各不同報章的報道後,我的感覺是大家「捉錯了用神」,很可能民建聯本身並沒有任何想法要公開「轉軚支持民主」。
首先,如果看《文匯報》的報道,其引述葉國謙就有關問題的回應是這樣的:「參與特首普選要經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是《基本法》明確規定的機制,應當遵從;有人稱此為『篩選機制』,則未免憂慮過甚」。無論當時葉國謙公開的實際說法為何,《文匯報》的報道正顯示從左派以至北京的立場均不欲在現階段提出任何超越《基本法》字眼的立場。
再者,從《基本法》第45條的字眼看,在普選特首時確實只有「提名委員會」這關卡,而沒有明文規定所謂「篩選機制」;因此,除非有明確有關「提名委員會」組成及提名機制的方案以作評論,否則日後民建聯絕對可以辯稱就算是如何保守的「提名委員會」也不等於「篩選機制」,那時又奈他們什麼何?至於葉國謙有關取消功能組別的言論,也似乎只是重彈過往說法認為「現時立法會功能組別的安排不符合普選原則」,但卻並不有斷然否定普選立法會時必定不能有「經改良的功能組別」。
正因如此,說民建聯改變立場,似乎是太早下定論;充其量,只能說現時他們的說法是較為「彈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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